首页
领导介绍
政务公开
地税动态
政策法规
网上办税
通知通告
财税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通知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字体:【 发布时间: 2011-08-24 17:40:26 打印】【关闭】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9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文章录入:滨州李玉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管理部门:办公室   内部网站责任人:王士磊  网站编辑人员:李玉  联系电话:0543-3188577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